1.單純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地政登記來說,抵押權只是債權的一種形式的表現,對於物權的變更(過戶)來說是完全不受影響的。 二胎就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
2.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附加預告登記。
也就是說這個不動產未來不管是過戶、另做抵押權等都需要經過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附加流抵約定+預告登記。
流抵約定是指抵押權人與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約定當事人所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否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移屬於抵押權人所有;此一約定即為「流抵契約」(或稱:流質契約)。
4.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信託登記。
產權由權利人管理。設定信託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房屋被做他用,因此藉由信託的方式預防。
房屋若被信託後,是無法進行房屋買賣交易的,想要找其他貸款機構申請房貸也不可行,即使是想把房屋贈與他人也無法過戶。
因此被信託的房屋受到諸多限制,除非解除信託,否則將無法對資產做任何處分。
對銀行或是民間金主而已大部份都只會選擇第一種方式辦理,少部份民間業者是第二種方式辦理,而比較惡意或是放款成數高於市價時的業者才會選擇第3~4種方式辦理。
以第一種方式單純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容易讓不動產所有權人在經濟因素影響下,又有三胎甚至四胎的設定,致使二胎於對抵押務實行強制執行或與不動產所有權人協商以屋抵債的狀況下,困頓難行。
如果加上流抵約定與預告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不能再為處分或設定,對所有權人在未來轉貸至銀行時,就會相當的困難,因為需要有一筆資金把二胎設定清償解除設定及解決預告登記之後才可以轉貸。
如果是先尋求民間金主代償時,因沒有辦法設定就要清償債務,風險太高,大部份業者看到物件狀況是有預告登記都是不承作代償民間二胎轉貸至銀行的案件。
而有預告登記當然無法排除公用徵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等,但是對民間金主而言卻是降低風險至少免除掉抵押物的複雜性。
另外問題點是處理二胎借款時,於交付借款當時,先行塗銷抵押權登記(這屬於隨到隨辦案件),並另收件辦理信託塗銷登記,如果是塗銷信託登記萬一出了差錯,借款又已還清,問題就大了。
所以大部份業者看到有信託的案件都不承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