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欠款的情況,債權人一旦勝訴,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扣押與拍賣債務人財產;就算拍賣後不足清償,債權人也能取得「債權憑證」,每當債務人獲得財產後繼續執行,形同日復一日毫無止盡的追債。如果不想背債直到天荒地老,有機會可以讓債務人重新開始: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
更生:擬定還款方案,由法院裁定,履行後可免除債務
所謂的「更生」程序,顧名思義,就是讓債務人有機會能夠從債務中脫身、重新開始。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債務人可準備一個「更生方案」,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最長不超過6年,只要能盡力清償,經過法官裁定認可並且照實履行以後,原則上就「免除你沒還完的其他債務」,等同是讓你從債務中「更生」。(依照第64條之1規定,只要你願意把更生期間的收入、財產超過10分之9或5分之4都拿來還錢,就算是盡力清償)
清算、破產:法院介入,統籌債務分配,分配後可免除債務
「清算」、「破產」兩個程序有點類似,都是由法院介入,整理債務人現有與可能有的財產,協助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協調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分配額。(畢竟債務人就是還不出錢)
相較於更生,清算與破產原則上不會再另外要求提方案,而是由法院介入整理債務人的財產,劃為「清算財團」、「破產財團」,債務人財產都不能再自行處理,一切交由法院分配。除非有捏造、隱匿財產等不良舉動,在法院分配完畢後即會給予免責裁定,免除你的其他債務,讓你從債務中脫身。
在清算、破產程序中,債務人會被限制不能離開居住地,而且權利也有諸多限制,例如不能委託買賣股票投資、不能擔任某些職業(例如保險業務員)等,相較於更生程序,限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