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二賣,指的是賣家與前手買家簽訂成屋或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在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過戶)前,又與後手買家簽訂同一房屋標的買賣契約,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後手買家,導致前手買家無法依照所持有的買賣契約對賣家主張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白話來說,就是賣家先將房子賣給第一個人,再賣給第二個人,使第一個人無法取得購買的房子。
由於法律上是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作為所有權人的判斷依據,是故上述例子中雖然前手買家先簽立了房屋買賣契約,但因動不產的登記名字人是後手買家,所以後手買家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為什麼呢?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裡會覺得無法理解,這是因為買賣不動產的過程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部分,其中買賣契約便屬於前者,也就是有相對性卻沒有排他性,賣家與後手買家所訂的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前手買家契約之效力。
然而,房屋只有一棟,基於一物一權主義,在買方不為合夥購買的情況下,賣家如果就其中之一方履行買賣契約時,則無法對他方進行履約行為。
加上賣家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後手買家屬於物權行為,也就是有絕對性,不動產所有權權利人可以對其他人主張他的權利,且其他人無法拒絕。
換句話說,賣家可以和好幾個買家簽訂買賣契約,但因為只能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買家A,這時同樣簽了買賣契約並有債權效力的其他買家,沒有權利要求買家A返還房屋,也不能主張因為自己比買家A先簽訂了買賣契約所以買家A的買賣契約無效。
唯一能做的,只有請求賣家履行契約的權利並要求賣家給付因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基於債權相對性,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但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又因為債權平等性的關係,所以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便要求賣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