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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不出來,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債務追討有法律期限,如果真的在期限前還不出錢,我國目前有更生、清算與破產程序可以協助債務人重建生活,但要注意法律上有各種限制,其實,在借款前進行仔細評估、量力而為,比起事後處理來得簡單萬倍。

權利都有期限,借款也不例外。身為債權人,追討借款本金要在到期後15年內追討,利息要在到期後2年內追討,否則債務人可拒絕付款。身為債務人,萬一真的還不出錢,除了被動等待執行,主動聲請更生、清算甚至破產,也是重生的機會。

而這篇文介紹的,就是借款追討期限與還不出借款的解決辦法。
 

借款追討有期限:本金15年、利息5年

依照《民法》第125條,一般權利如果不在15年內行使就會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追討「本金」的權利,也必須遵照本條的期限行使。追討「利息」的權利則比較短,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必須在5年內行使,否則一樣消滅。

15年、5年的期限,是從權利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起算,也就是借款「到期」的時候開始計算。舉例來說,A、B在2010年1月1日簽訂借款契約,說好B應該在當年6月1日 返還借款,本金的追討期限15年就是從6月1日開始計算,A直到2025年的6月1日以前追討都在法定期限內。

利息的部分也是一樣的,不過記得是以利息的到期日計算,而不是本金的到期日!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假如A、B約定每3月1日、6月1日分別要付一次利息,共付2期,則第一期的契約追討期限是到2015年3月1日、第二期是2015年6月1日。

也就是說,利息的追討期限「每一期不一樣」,你最多只能追討「近5年」發生的利息,5年以前發生的利息原則上是不能追討的。用最極限的例子來說,如果你等到第15年才追討本金,最多也只能追討5年份的利息,前10年的追不到。
 

借了錢真的還不出來,可以怎麼辦?

在一般欠款的情況,債權人一旦勝訴,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扣押與拍賣債務人財產;就算拍賣後不足清償,債權人也能取得「債權憑證」,每當債務人獲得財產後繼續執行,形同日復一日毫無止盡的追債。如果不想背債直到天荒地老,有機會可以讓債務人重新開始:聲請更生清算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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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還款期數: 最低3個月-最長60個月 
2.利息(以當舖法規定為準):月息最低1%~最高2.5%[年利率最低12%最高30%] (提早結清以日計算,無違約金) 
3.無任何代辦手續費 4.依據個人工作、薪水及各項負債授信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
以下為借貸成本計算的參考案例:假設你貸一筆新台幣 300,000 元的款項,還款期為60 個月,開辦手續費為新台幣 6,00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3.68%,等於月還款額度應為新台幣 5,113元,而總還款額則為新台幣 312,7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