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根據民法153條的規定,凡是簽訂契約,只要是意思表示一致,就能生效。
也就是說,一份合約,不一定要手寫簽名才算正式生效,只要簽約雙方「達成協議」,不管是在紙上簽名、在平板電腦上簽名,或是用通訊軟體表達意思,這樣的合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的朋友進一步問,「這樣的電子簽章,有法律的根據嗎?」有的,在2001年,台灣已經公布了《電子簽章法》,做為電子簽章的法律依據。
電子簽章法的第9條,就明訂「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也就是說,只要簽署的人同意,那麼簽在紙上或是螢幕上,效力都是一樣的。
之所以有越來越多的場合改用電子簽名,就是因為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加上方便性,能夠節省大量的管理成本和時間。
例如,以往在公司內部的經費核銷,就算是一筆很小的金額,也要填寫核銷單,經過多位主管,層層簽名,才能跑完流程。
但是改成電子簽章之後,申請人和負責簽核的主管,只要打開電腦,就能完成簽核,以往兩、三天的流程,大幅縮短成幾分鐘。
另外,以往簽紙本合約,就算沒有親自跑一趟,至少也需要把合約印出來,由一方簽章之後,再用掛號或快遞,把紙本送給對方,再請對方簽章之後寄回,少則三、五天才能完成。
如果改成電子簽章,透過網路傳送,幾分鐘之內就能完成。如果是跨國簽約,省下的時間和成本就更驚人了。
再者,改用電子簽章的合約,也更好整理。只要把電子檔保存在電腦上,並同時進行雲端備份,日後需要查找的時候也更方便。